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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支出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2-03-06 来源: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放管服”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50号)《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科研经费支出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竞争性获得的纵向与横向科研经费。

第一条 出差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发生的住宿费采取定额包干方式报销。

第二条 住宿费包干标准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标准执行,报销时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

第三条 差旅中出现以下情形,住宿费不适用定额包干方式报销,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一)出差时间超过7天;

(二)无法充分证明行程闭环(包括自驾出差无过路过桥费);

(三)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交流、访问或调研承担的住宿费;

(四)法定春节假期出差。

第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由其他单位负担的,应如实申报,不再领取住宿费包干费用。因特殊情况导致住宿费超标,仅能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五条 因开展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考古挖掘、海洋科学考察等科研工作住在农户、厂矿、农场、林场、科研基地等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时间超过7天,须经学院分管对应业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定额包干报销。

第六条 财务处定期对使用科研经费发生的住宿费定额包干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践行科研诚信。一经发现类似以因私出差、虚假出差的票据套取包干住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科研院、审计、纪检监察、人事处、财务处以及相应学院等相关部门协同调研,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