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心,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组织纪律性,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应服从学院各项工作安排。在工作时间内,应忠于职守,不串岗、不脱岗,有事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工作时间需坐班,教学科研人员无需坐班,学院内设的系负责人需兼顾管理与教学工作。教学科研人员除按教学计划排定的授课时间进行教学外,还需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各类会议,以及政治学习等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离开合肥、出国(境)等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章 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有探亲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具体内容参照《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于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等的请假程序: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负责人审批。学院领导请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所有请假行为必须事先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均应填写《hbs红宝石平台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请假程序报批,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前应交接好各项工作。
(二)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销假。
(四)长期病休者病假期满要求上班时,应写出上班申请,报学院审批。
(五)出国人员及国内进修、攻读学位人员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旷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
(二)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
(三)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第九条 教职工旷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因旷工而需扣除绩效工资的内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系部负责人为所在单位教职工考勤工作责任人。各系部负责人应安排专人每月月底对本单位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包括请(休)假、外出学习、旷工等,注明请假时间和原因,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于次月5日前报学校人事部门。每学期开学,应在报到当天上报教职工返校情况,及时了解教职工动向。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考勤工作检查小组,成员由学院负责人、各系部负责人组成,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体教职工的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对确实存在违反考勤纪律的,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和院内津贴的依据。对于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现象,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上报及时准确的系部予以通报表扬;对上报不及时、结果不准确的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hbs红宝石平台考勤工作检查小组
组 长:高伟清 巩惠玲
副组长:李中军 陈大为
组 员:汪礼柱 张静 张霆 刘彩霞 王飞 胡继刚 陈冰 李强 杨远俊